一项创建国家文化委员会并为此提供资金的法案。第416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4年08月04日
S. No. 467 / 61 OG No. 20, 2932(1965 年 5 月 17 日)[ REPUBLIC ACT NO. 4165,1964 年 8 月 4 日] 一项创建全国文化委员会并为此提供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文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一名专员和十四(14)名成员组成,由菲律宾总统在任命委员会同意后任命。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菲律宾的各种艺术和文学形式,即: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文学和舞蹈,均应有两名代表,其余两名成员应代表公众,他们应从那些以热爱和热爱艺术和文学而闻名的人中选出。专员应为委员会主席和执行官,任期六(6)年,每年补偿九千比索。委员会成员任期六年,实际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每日津贴为 50 比索,但每月不超过 500 比索:前提是前七名成员为根据本法任命的每个代表组的任期为三 (3) 年,其他七 (7) 年的任期为六 (6) 年。在专员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任期满后,除非在三 (3) 年后以及由于专员或委员会的任期届满而出现空缺,否则不得再次任命他。会员,不会有任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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