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602 条第 3 (A) 节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第 4018 号修正,以便将矿业企业的员工包括在该法案的范围内。第470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6年06月18日
H. No. 571 / 64 OG No. 49, 12583(1968 年 12 月 2 日) 1966 年 6 月 18 日,第 4707 号法案修改了第 602 号共和国法案第 3 (A) 节,经第 4018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以便将矿业企业的员工包括在该法案的范围内。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第 4180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602 号共和国法第三 (a) 节,特此进一步修订为读作休耕:“SEC. 3. 最低工资。(a) 每个雇主应向其在农业以外的企业雇用的每一名雇员支付每天不少于 6 比索的最低工资:但前提是,这该法不适用于任何经常雇用不超过五名雇员的零售或服务企业;”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6 年 6 月 18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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