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37 / 64 OG No. 46, 11769(1968 年 11 月 11 日)[ REPUBLIC ACT NO. 4661,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缩短诽谤和其他类似罪行的刑期的法案,针对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90 条的目的进行了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修订后的《刑法》第 90 条特此修订为:“第 90 条。犯罪时效。——可判处死刑的犯罪,终身禁锢或暂时禁锢,以二十年为限。“可判处其他刑罚的,以十五年为限。 “可处以矫正刑的,时效为十年;但可判处市长逮捕的,时效为五年。”诽谤罪或其他类似罪行的时效为一年。 “口头诽谤罪、行为诽谤罪,定为六个月。”轻罪定为两个月。 “法律规定的刑罚为复合刑时,最高刑应以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规则为依据。”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修正法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修正法通过时已向法院提起的诽谤案件。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一项缩短诽谤和其他类似罪行的刑期的法案,为目的修改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90 条。第4661章pdf预览版一项缩短诽谤和其他类似罪行的刑期的法案,为目的修改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90 条。第4661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