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1766 S.NO. 327 / 65 OG No. 11, 2572(1969 年 3 月 17 日) 5095,1967 年 6 月 17 日] 一项规定市政法官和城市法官退休福利的法案,针对第 910 号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的目的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910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一、二、三、四和五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第 1 节。当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初审法院、劳资关系、土地关系、税务上诉、少年和家庭关系的法官,或作出判决的市或市级法官在司法部门或政府任何其他部门服务至少 20 年,或两者兼有,(a) 年满 70 岁退休,或 (b) 因不能履行其职责而辞职任职期间,他应在其自然生命的剩余期间,按照下文规定的方式领取他在退休或辞职时领取的工资。当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法官,法院法官一审、劳资关系、土地关系、税务上诉、少年和家庭关系,或市或市级法官年满 60 岁并在政府服务至少 20 年,其中最后 5 年应有连续在司法部门任职,他同样有权退休并在其余生期间以下述方式领取他当时领取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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