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678 / 65 OG No. 21, 5260(1969 年 5 月 26 日) 1968 年 6 月 15 日,第 5250 号法案,该法案为菲律宾特殊和优秀儿童的教师制定了为期十年的培训计划,并授权为此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兹设立在公立学校局的管理和监督下,与菲律宾大学合作的十年计划对特殊和特殊儿童教师的培训。证券交易委员会。 2.“特殊和特殊儿童”包括智障、残废、耳聋、听力障碍、语言障碍、社交和情感障碍和有天赋的儿童。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教育部选定为本项目教师培训的院校,应给予必要的学分。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如学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教师实习生的津贴,应从项目资金中扣除,并由公立学校主任支付。证券交易委员会。 5. 该计划应尽可能包括在普通学校为特殊和特殊儿童开设试点班,以期将这些儿童纳入普通学校计划并鼓励社会化。该计划应设立项目,以便尽可能在普通学校的设施内进行特殊教育。该计划还应设立研究和调查项目,以识别和定位需要其服务的特殊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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