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3689 / 65 OG No. 23, 5842(1969 年 6 月 9 日) 5313,1968 年 6 月 15 日] 一项规定在米萨米斯东方省麦地那市建立土壤保持示范站的法案。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制定: 第 1 节 兹在东方米萨米斯省麦地那市设立土壤保持示范站。该站应受土壤署长的直接监督,并应遵守第 622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从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资金中拨出 15 万比索,用于 1969 财政年度水土保持示范站的建立、运行和维护。此后,其运营和维护所需的金额应包括在年度总拨款法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8 年 6 月 15 日未经行政批准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一项规定在米萨米斯东方省麦地那市建立土壤保护示范站的法案。第5313章pdf预览版一项规定在米萨米斯东方省麦地那市建立土壤保护示范站的法案。第5313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