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7 条的法案,编号为 697。第593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9年06月21日
H. No. 18916 / 66 OG No. 11, 2550(1970 年 3 月 16 日) 5933,1969 年 6 月 21 日] 共和国法案第 7 条修正案,编号为 697。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697 号共和国法案第 7 节修改如下:“第 7 节。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 应有责任为其房地产、建筑物和个人财产缴纳相同的税款,不包括本特许经营权,因为法律可能要求其他人或公司现在或以后缴纳。此外,受让人、其继任者或转让,每年应在本法第六条规定的账目审核和批准后十天内,向菲律宾财政部支付所交易的电话或其他电力传输业务的所有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受赠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在本特许经营权下,上述百分比应代替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9 年 6 月 21 日未经行政批准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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