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498 / 67 OG No. 40, 7866(1971 年 10 月 4 日)[ REPUBLIC ACT NO. 6234,1971 年 6 月 19 日] 一项创建大都会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并解散国家供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局的法案;以及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节。政策声明。- 水厂系统的正确操作和维护,以确保为家庭和其他用途提供不间断和充足的饮用水供应和分配污水处理系统的正确运行和维护是必不可少的公共服务,因为它们对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宣布国家政策规定,此类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必须由国家监督和控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设立、名称、住所和管辖权。特此设立政府法人,称为都市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在本法批准后三十天内组织。该系统的住所和主要营业地点应在马尼拉市。该系统应设有适当处理其事务所需的分支机构和机构。该系统应拥有和/或管辖、监督和控制包括马尼拉市、帕赛市、奎松市、甲美地市和卡洛坎市以及安蒂波洛市、卡因塔市、拉斯皮纳斯市、马卡蒂市在内的所有水厂和污水处理系统,马拉邦、曼达卢永、马里基纳、翁塔尔班、纳沃塔斯、帕拉纳克、帕西格。 Pateros、San Juan、San Mateo、Taguig、Taytay、Rizal 省的所有地区,Bacoor、Imus、Kawit、Novelet、Rosario、Cavite 省的所有地区和 Valenzuela、Bulacan 的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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