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第 362 号5515 / 69 OG No. 8, 1378(1973 年 2 月 19 日) 6614,1972 年 10 月 23 日] 一项为税收目的提供期限和增加不动产评估的法案。无论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的: 第 1 节.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或城市章程规定,但不得在最后一次为税收目的的五年内对房地产进行修订评估商业和工业用地的任何一次评估的增加或减少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所有者实际占用的农业和住宅用地的百分之十五,所有者实际占用的住宅用地的百分之十,最后评估价值:但如果有理由,本限制不适用公用改善房地产性质由农村转为城市,或由住宅转为工商业用地:另外,相应的省或市评估员应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的修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与本法不符的所有法律、法令、法令的一部分、城市章程、条例和决议均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批准,GIL J. PUYAT CORNELIO T. VILLAREAL 参议院议长 众议院议长 该法案起源于参议院,最终于 1972 年 9 月 23 日以同样的方式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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