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731 H. No. 9360 / 94 OG No. 19, 3338(1998 年 5 月 11 日); 98 年 6 月 30 日;实施。规则 - 8 VLD 31 2d; 8 VLD 2d 12 [ 共和国法号。 8425,1997 年 12 月 11 日] 一项将社会改革和扶贫计划制度化的法案,该法案由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在国会聚集:第 1 节。标题。 ——本法称为《社会改革与扶贫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国家的政策是: 采取基于地区、部门和重点的扶贫干预措施,使每个菲律宾贫困家庭都有权满足其健康、食品和营养、水和环境卫生、收入等最低基本需求安全、住所和体面的住房、和平与秩序、教育和实用识字、参与治理、家庭护理和社会心理完整性;积极推行资产改革或将生产性经济资源重新分配到基本部门,包括采用针对穷人的公共支出制度;制度化和加强社会改革议程,以下简称 SRA,它体现了一系列扶贫磋商和峰会的成果;采纳并实施以下原则和战略,作为整合各种结构改革和反贫困举措的国家框架: 社会改革应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通过系统的一揽子社会干预措施解决菲律宾社会的基本不平等现象;政府应通过适当和有意义的协商和参与治理,与不同的基础部门平等合作,加强 SRA;政府和基础部门的政策、计划和资源承诺应明确界定,以确保社会改革议程实施过程中的问责制和透明度;追求有利于可持续社会改革的政策环境;追求有利于可持续社会改革的政策环境; SRA 应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法来消除贫困; SRA 应促进不同生态系统的生态平衡,使基础部门在生产性资源的使用、管理、保存和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SRA在规划和实施社会改革方案时应考虑人口与发展的原则和相互关系,从而促进自助和自力更生;并且,SRA的实施应侧重于特定的目标领域和基础部门。...
一项将社会改革和扶贫计划制度化、为此目的设立国家反贫困委员会、确定其权力和职能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共和国第第8425章pdf预览版一项将社会改革和扶贫计划制度化、为此目的设立国家反贫困委员会、确定其权力和职能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共和国第第8425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