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827 H. No. 7971 / Times 2/23/98;马来亚 2/23/98 ; 10 VLD 2d 205 [共和国法号。 8525,1998 年 2 月 14 日] 一项建立“收养学校计划”的法案,为此提供激励措施,并为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应称为“1998 年收养学校法”并被引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国家的政策是为菲律宾青年提供优质和相关的教育,并鼓励私人主动支持公共教育。为此,国家制定计划,鼓励私营企业和企业帮助国家特别是贫困省份公立学校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收养学校计划。 - 特此制定“收养学校计划”,允许私营实体协助公立学校,无论是小学、中学还是高等教育,最好位于总统委员会确定的二十 (20) 个最贫困省份中的任何一个农村发展部或任何其他负责确定以下领域最贫困省份的政府机构,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教职员工发展;设施建设;升级现有设施,提供书籍、出版物和其他教学材料;和教学技术的现代化。收养实体与相关学校负责人应签订协议备忘录(MOA),详细说明收养细节:但该协议备忘录应经省或相关地区:此外,该协议应至少持续两 (2) 年,并有可能延长:最后,该期限只有在收养实体在该协议结束前解散的情况下才能缩短除非根据下一节另有提前终止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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