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第 5007 号; 106 OG No. 3, 359(2010 年 1 月 18 日)[ REPUBLIC ACT NO. 9726, 2009 年 10 月 22 日] 将拉普拉普市与宿务省第六立法区分开以组成拉普拉普市唯一立法区的法案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国会集会:第 1 节。孤立的立法区。 — Lapu-Iapu 市特此与宿务省第六立法区分开,组成 Lapu-lapu 市的单独立法区,该立法区将在本法生效后的下一次全国选举中开始。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现任代表。 - 培布省第六立法区的现任代表将继续代表该区,直到Lapu-Iapu市唯一立法区的新代表被选为和合格。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规章制度。 — 选举委员会应颁布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实施本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废除条款。 ——所有与本法不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此予以废除、修正或修改。证券交易委员会。 5. 有效性。 — 本法应在至少两(2)份普通报纸上公布后十五(15)天生效。批准,(Sgd.) JUAN PONCE ENRILE (Sgd.) PROSPERO C. NOGRALES 参议院议长 众议院议长 该法案起源于众议院,最终于 10 月 2 日由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分别为 2008 年和 20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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