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根据第 17 号总统令通过和颁布的经修订的菲律宾公路法的某些部分,并用于其他目的[总统令第 17 号] 130]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2月15日
[ 总统令编号。 130,1973 年 2 月 15 日] 根据第 17 号总统令和出于其他目的,我,菲律宾总统费尔迪南德·马科斯,凭借由作为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的宪法,并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第 1081 号公告和经修正的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经修订的菲律宾公路法第 6 节 (a) 小段,作为第 17 号总统令通过并颁布的土地法的一部分,特此修订如下:“(a)行政费用——为执行本法的规定,应从公路特别基金中扣除,但不超过公路特别基金所有资金的百分之六,直至用完为止。秘书 公共工程和交通部认为必要的,其中行政管理占4%,工程管理占2%。这些拨款应专门用于支付本法规定的从事行政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公路局官员和雇员的工资和其他业务费用。总审计办公室在审计这些基金时所提供的服务不应从公路特别基金中收取费用。” SEC. 2. 同一法案第七节 (f) 项特此修改如下:“ (f) 总维修基金的一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七,应用于支付本法规定的维修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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