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总统令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第 2801 和 2802 条的修订。 34[总统令第 34 号第441章]
[ 总统令号。 441,1974 年 4 月 25 日] 修改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2801 和 2802 条,经总统令修订。 34 鉴于,码头和港口设施的进一步开发、改善和维护将大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鉴于,为了使政府能够实施和维持一项大规模、系统和加速的港口开发、建设和港口设施维护计划,有必要不仅对进出口物品征收码头费,而且对国内运输的国内物品征收码头费。港口,从而确保提供和维护港口设施的成本得到公平分配;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第 193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关税)第 2801 和 2802 条经第 34 号总统令修订的菲律宾海关法和海关法应并在此进一步修订为: “SEC. 2801. 定义。- 应支付的码头费是针对从事船舶运输的船舶的货物评估的金额。对外贸易或沿海贸易,基于此类船舶接收和/或卸货的数量、重量或尺寸。物品的所有人或收货人,或其中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是此类收费的责任人。“SEC。 2802. 会费表。 - 对于进口或带入菲律宾的所有物品,应征收、收取和支付每总公吨 8 比索 (P8.00) 的码头费;从菲律宾出口的物品,收取 4 比索 (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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