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3、7 和 8 条总统令。 828 在最高法院设立法院行政长官办公室,并为此和其他目的提供资金。第842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12月12日
[ 总统令号。 842,1975 年 12 月 12 日] 修改第 3、7 和 8 条总统令828 在最高法院设立法院行政长官办公室,并为此和其他目的提供资金。第 1 节 第 828 号总统令第 3、7 和 8 节特此修改如下: “第 3 节 资格、任命和任期。法院行政长官和副法院行政官应具有与大法官相同的资格。上诉法院。他们应由最高法院任命,任期至六十五 (65) 岁或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但可因正当理由被免职或免职。由不少于八 (8) 名最高法院大法官投票;前提是被任命担任任何职位的司法机构成员不得因此而被视为失去等级、资历、优先权、福利和其他相关特权对他的司法职位和他在司法机构的服务,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和目的,都应被认为是连续的和不间断的。“第 7 条最高法院应设立此类办公室、部门、部门和其他单位s 在可能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在法院行政长官办公室,为此,首席大法官有权采用和实施最高法院批准的相应人员配置模式;但人员之职务、职称及薪金,应依司法职务分类及薪酬计划。 “第8条下属人员的地位。所有下属官员和雇员同样由最高法院任命,属于机密服务,受公务员法管辖,但其职位具有高度技术性或主要机密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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