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1975 年修订的菲律宾国家银行章程提供服务。[总统令编号第694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05月08日
[ 总统令号。 694, May 08, 1975 ] 为 1975 年修订的菲律宾国家银行章程提供资料。鉴于,菲律宾国家银行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工具,在新社会计划下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鉴于,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菲律宾国家银行章程》,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融资的任务: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菲律宾国家银行 1975 年修订章程如下: 菲律宾国家银行 1975 年修订章程第 1 部分。 1975 年修订的菲律宾国家银行章程。”部分 2. 名称 - 住所和营业地点 - 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和其他办事处。 -特此创建了一家名为菲律宾国家银行的银行。其主要住所和营业地点应在大马尼拉地区。经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事先批准,它可以在其董事会认为可行的菲律宾境内或境外的地方开设和维持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办事处。公司权力 第 3 节. 公司权力。 - 菲律宾国家银行根据其组织机构为法人团体,并有权: 通过承兑汇票和签发信用证、贴现和议付本票、汇票、汇票等方式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债务证据,接受存款,买卖外汇和金银条,作为金融代理人,以个人担保或由个人财产构成的证券或改良房地产和被保险改良的第一抵押贷款提供资金其上;接受和执行信托,并按照信托公司法律规定开展一般信托业务;持有、拥有、购买、收购、出售、抵押、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投资或再投资高等级股票、债券、债券、证券和其他公司和政府或其工具的债务证据与任何项目或企业的联系;组织和设立其股本可由本行全部或部分认购的投资和/或开发融资子公司:但前提是控股权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六又三分之二(66-2 /3%) 此类子公司的法定股本应始终由银行保留:此外,银行可以组织和合并商业银行子公司,不受对联合企业的限制,但须事先获得银行的批准。货币委员会:最后,此类子公司的组织和成立应得到菲律宾总统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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