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邮政总局署长作为海关的当然收款人,为此目的修改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1139 条。第870章]
[ 总统令编号。 870,1976 年 1 月 6 日] 授权邮政总局署长作为海关的当然收款人,针对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1139 条的目的进行修正。鉴于,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139 节定义了海关局的一般职责、权力和管辖权,其中规定,海关局应监督和控制抵达菲律宾的外国邮件的处理为征收由此进口的应课税物品的合法税款和防止通过邮件走私;鉴于,在 1972 年 9 月 21 日颁布第 1081 号公告之前,国会正在等待一项法案,提议将海关局在处理外国包裹方面的职能移交给邮政局,该法案提出了措施被认为对实现邮政效率和进步以及政府的国家发展计划至关重要,并且鉴于,现在迫切需要在处理外国邮件时采用更好和更有效的控制和监督系统,特别是在此类邮件丢失或被篡改的情况下确定责任,这将使邮政服务部门响应邮寄公众的要求;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特此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139 节,从该条第(1)款规定,“对抵达菲律宾的外国邮件的处理进行监督和控制,以对由此进口的应课税物品征收合法税款并防止通过该媒介走私邮件”作为海关总署的一般管辖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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