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093,1977 年 2 月 26 日] 提供更新的采矿仪器和文件的记录和保存 鉴于,据观察,在执行第 513 号总统令第 1 条时出现了混乱;鉴于,为了更新根据经修订的第 137 号联邦法案和其他先前采矿法登记的采矿工具和文件的正确记录和保存,有必要修改第 513 号总统令的第 1 和 2 条;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特此修订第 513 号总统令的第 1 节和第 2 节内容如下: “SEC. 1. 经修订的第 137 号联邦法案规定,契约登记册作为当然采矿记录员,应停止作为采矿记录员,用于登记所有采矿工具或与或与或影响根据上述法令在 1974 年 5 月 18 日之前获得的采矿权或采矿权。他应立即将其保管和持有的所有上述采矿文件和文书交给有关的矿业地区办事处。为此目的应在契约登记处和有关矿山区域办事处之间作出适当安排,以实现上述采矿工具和文件的顺利转移。需要或允许的采矿工具和文件根据 1974 年 5 月 18 日之前修订的第 137 号联邦法案,以及根据总统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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