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732,1980 年 10 月 8 日] 为政府证人和其他目的提供刑事诉讼豁免鉴于,这些活动不仅导致对生命和财产的肆意破坏,而且同样削弱了国家的经济稳定,威胁其安全并损害其公民的普遍福利;鉴于,除其他原因外,由于证据收集系统有限且不充分,以及公民因害怕或报复而对犯罪分子作证时表现出冷漠和不愿作证等原因,犯罪继续增加;鉴于,必须通过向任何应向政府提供有关此类犯罪分子的存在、运作和活动的重要信息的证人免于刑事起诉,来激发公民全面参与打击这些犯罪分子的运动,以及规定针对不合作和顽固的证人的强制性程序;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本法中使用的以下术语是指或应按以下定义进行解释和解释:“证人”是指任何具有感觉器官的人,可以感知和感知,可以将他的感知告诉他人。 “法院”是指任何军事或民事法院、准司法机构或特别法院/法庭。 “机构”是指任何政府机构、机构或机构和/或该机构、机构或机构的官员,其/谁被合法授权执行调查或执法职能,并收集或接收信息和/或证据与此类功能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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