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总统确定政府与铝冶炼厂项目和其他目的的电力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第1767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1年01月11日
[ 总统令编号。 1767 年,1981 年 1 月 11 日] 授权总统确定政府与铝冶炼厂项目和其他目的的电力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鉴于,政府已将建立铝冶炼厂确定为该国的优先工业项目之一;鉴于,铝制庇护所的能源需求如此之大,以至于该项目非常耗电;鉴于,与其他用户不同,铝冶炼厂具有电力使用和负载特性,可以更有效地使用发电和配电设备;鉴于,考虑到此类铝冶炼厂的特殊性质和要求,其他国家的常见做法是对铝冶炼厂收取与同一电网中其他消费者不同的电费;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将以下内容纳入土地法:第 1 节。能源部长和工业部长,总统在此有权决定与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机构(包括国家电力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签订的铝冶炼厂电力合同的费率和其他条款和条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第 2 节. 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包括经修正的第 6395 号共和国法,总统可为此目的授权国家下级公司设定此类费率和其他条款和条件,如可能确定由总统授予与铝冶炼厂的电力合同;或授权国家开发公司单独或与国家下级公司合资建立一个单独的公司,按照总统确定的价格和其他条款和条件供应铝冶炼厂的电力需求。...
授权总统确定政府与铝冶炼厂项目和其他目的的电力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第1767章]pdf预览版
授权总统确定政府与铝冶炼厂项目和其他目的的电力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第1767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