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第 30591 号共和国法案进一步修正,题为“一项建立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定义权力和义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 1940]
[ 总统令号。 1940 年,1984 年 6 月 27 日] 经修订的第 30591 号共和国法案进一步修正,题为“一项建立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定义权力和义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鉴于,菲律宾存款保险公司(PDIC)不仅肩负着管理存款保险计划的重要职责,而且还负责帮助发展稳定和健全的银行体系;鉴于,为使公司能够应对国内银行系统目前存在的可能对银行系统的信任和信心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迫切需要修改经修订的现行 PDIC 法;鉴于,更强大的 PDIC 可以成为中央银行维护健全和稳定银行体系的有效合作伙伴。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下令进一步修正经修正的第 3591 号共和国法,如下: 第 1 节。特此修订同一法案第 3 (f) 节,内容如下: “(f) “存款”一词是指银行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收到的未付余额或等价物它已经或有义务将信用记入商业、支票、储蓄、时间或储蓄账户,或有存折、支票和/或存款证明证明,根据中央银行规则和条例打印或发行和其他适用法律,以及银行的此类义务,根据银行惯例和惯例,董事会应根据规定确定和规定银行的存款负债:但银行的任何应付义务在 o位于菲律宾境外的银行办事处不得作为本法任何目的的存款或作为总存款或保险存款的一部分:但前提是,在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董事,根据菲律宾法律注册成立并在菲律宾境外设有分行的任何受保银行可选择将仅在该分行支付的存款义务纳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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