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书编号174,1974 年 3 月 6 日] 致:劳工部长 为了在私营部门实施第 390 号总统令中规定的向政府雇员提供紧急津贴的政策,特此指示您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私营部门的雇主按照以下准则进行有序和有效的反应: 涵盖雇主。私营部门的所有雇主,包括非营利机构和组织,例如学校和其他学习机构、医院、慈善机构和应敦促宗教组织每月向其雇员发放紧急津贴。紧急津贴的概念。法令所设想的每月津贴是雇主给予其雇员的额外货币福利,以至少部分地解决后者日常开支的增加,有时在该法令中提及或指定集体谈判协议作为生活费津贴。雇主根据法令给予的紧急津贴不需要被视为雇员正常或基本工资的一部分,用于确定加班费和保险费、附加福利以及对社会保障、医疗和私人福利计划的永久缴款.但是,雇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给予加薪以代替紧急津贴。津贴金额的确定——根据第 390 号总统令向每月收入低于 P600.00 的政府雇员发放津贴的精神,敦促雇主在不妨碍提供类似援助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最低工资的工人到更高级别的人员。为了解释私营部门的最低准则,建议采用以下规模:对于资本在 P 百万至 P4 百万或更多的大型和中型企业,P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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