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书编号1053,1980 年 8 月 5 日] 致:贸易部长、工业部长、运输和通讯部长、菲律宾中央银行海关总署专员、确保卡车和柴油发动机向运输服务部门的持续和充足供应在支持政府的进步卡车制造计划 (PTMP) 的同时,特此组成一个由贸易部长担任主席的跨机构委员会,以规范 1980 年 7 月 1 日以后二手卡车和发动机的进口受以下条件限制: 超过 40,000 磅的二手卡车。 GVW、40马力及以上的旧柴油发动机和跨机构委员会确定的特殊用途车辆,应允许进口。包括旅游客车在内的整车(CBU)二手客车不得进口。合法从事基本农业/工业活动、精炼、伐木和建筑的直接最终用户公司,以及具有适当资格的旧卡车和轮胎跨机构委员会的传统进口商,应有资格进口第 (1) 段中的项目) 多于。合格的传统进口商进口二手卡车和柴油发动机的总价值在任何 12 个月内不得超过 900 万美元。进口的二手卡车不得订购1974年款,进口的二手柴油机不得低于1975年款。自 1980 年 7 月 1 日起,除非工业部另有决定,否则必须在向陆路交通局注册之前,由经认可的翻新中心 (ARC) 对进口旧卡车进行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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