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示书编号525,1977 年 3 月 30 日] 致:自然资源部长 财政部长 森林发展总监 土地总监 土地登记专员1632,特此授权自然资源部长使用拨给他的部门的资金和以后可能提供的资金,以补偿项目内各种牧场主和小定居者的改善价值,并在适当筛选后重新安置他们,在发现适合该目的的区域。选择安置的小农户,在安置点内发给专门的专利权,并为有资格获得和交换牧场的牧场主提供该区。被迁移的定居者和牧场主免缴土地专利或牧场申请登记所需的申请费、登记费、文件印章和所有其他初始费用。此外,牧场主还应免交新牧场第一年的租金。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指示书、行政命令、部门命令或通函、规则和条例或其部分均在此予以撤销或修改。本指示函应立即生效。 3 月 30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一千九百七十七。 (Sgd.) FERDINAND E. MARCOS 菲律宾总统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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