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部门合理化的指导方针[第 1520 号指示函]

相关行业:指示信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02月04日
[ 1986 年 2 月 4 日第 1520 号指示信 ] 为政府企业部门的合理化制定指导方针: 总理和内阁 各部委和其他机构的负责人 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负责人 所有其他相关人员鉴于,第 2029 号总统令承认了政府公司部门的作用,并规定了政府使用公司形式的标准: 鉴于,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政府公司)是重要的参与方国家发展中的机构,特别是在需要更大的灵活性以便政府行动可以更迅速地作出反应的地方;鉴于,有必要尽可能高效、有效和经济地利用政府的有限资源,以促进国家发展和支持经济复苏计划,为此,明智地使用公司组织形式至关重要;鉴于,需要具体的指导方针以确保上述总统令的有效实施;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以下规定: 第 1 节。政府公司部门通过界定可以使用公司形式的业务领域,以及规定实现这种合理化的政策措施。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府的业务领域。 — 政府可以利用公司形式开展以下经济活动,但不影响使用常规代理机构或通过私营部门开展此类活动的替代选择。 (a) 就其性质而言,无论是政府还是私营部门,无论是在特定地理区域还是在全国范围内,作为垄断经营最有效和最有效的企业,更具体地说,是公用事业和通常涉及大型企业的大型基础设施活动。不可移动且相对不可分割的有形资本要求: (1) 发电; (2) 铁路; (3) 电话服务; (4) 城市建成区的饮用水供应; (5) 大型重力灌溉设施: (b) 不属于上述自然垄断类别,可能出现私营部门竞争性参与但政府可以直接参与的领域或活动更具体地说,国家福利和国防的利益; (1) 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活动,例如航空公司、小型灌溉和发电等具有竞争力的企业; (2) 主要旨在惠及低收入家庭的大规模收入再分配事业,例如大米和玉米的采购或分配,以及提供廉价住房; (3) 具有高度战略性或对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其运作将产生广泛的经济影响,并且通常开展的活动是提供抵消市场竞争,以纠正或抵消社会不良市场发展的手段在具有战略或国家安全意义的领域,例如银行、钢铁或石油; (4) 那些需要非常大且在物理上不可分割的资本投资,需要漫长且高度不确定的酝酿期,而私营部门不愿承担这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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