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旨在促进和发展菲律宾民用航空、创建航空局并定义其权力、义务和职能的法案。[第 168 号联邦法案]
[第 168 号联邦法案,1936 年 11 月 12 日] 一项规定促进和发展菲律宾民用航空、创建航空局并定义其权力、职责和职能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一章——标题和目的第 1 节法案名称——本法案的简称为“民用航空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法案的目的和范围——本法案的总体目的是促进、发展和控制菲律宾的航空商业、空中通信和所有形式的民用航空。第二章——术语定义 SEC。 3. 定义的词语和短语——以下定义应在本法的适用和解释中加以控制:“航空商务”一词应理解为并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航空器运输人员或财产以供出租,航空器导航以促进业务,或航空器从一个地方导航到另一个地方以进行业务操作。 “飞机”一词应理解为并包括飞机、水上飞机、飞艇、气球和/或任何其他现在已知或以后发明、使用或指定用于在空中航行或飞行的交通工具或装置,除了大气,但为此类航行而设计但主要用作安全设备的降落伞或其他安全装置除外。 “飞行员”一词应理解为并包括在飞行过程中参与或协助航空器导航或操作的任何个人(包括机长,以及任何飞行员、机械师或机组成员),以及任何负责飞机或降落伞检查、大修或修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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