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惩罚在某些权利、特许权或特权国有化方面规避法律行为的法案。[第 108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0月30日
[ 1936 年 10 月 30 日第 108 号联邦法案] 一项惩罚规避某些权利、特许权或特权国有化法律行为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在任何宪法或法律规定要求菲律宾或美国公民身份作为行使或享有权利、专营权或特权的必要条件的所有情况下,菲律宾的任何公民菲律宾或美国允许其姓名或国籍被用于规避此类规定的任何外国人或外国人,将被处以两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不少于两千到一万比索。被指控违反本法的菲律宾或美国公民在获得本法第二节所述的公司或协会的股份时,没有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信贷或其他资产,其价值至少应与上述资产相等,可作为违反本法的间接证据。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宪法或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或协会行使或享有权利、专营权或特权的所有情况下,其资本的不少于一定百分比必须由该国公民所有。菲律宾或美国,或两者兼而有之,为了规避上述规定,虚假地模拟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或两者的资本拥有的最低股票或资本的存在是非法的。公司或协会的总裁或经理、董事或受托人违反本条规定,处两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千以下一万以下罚金。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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