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B. No. 1705 / 78 OG No. 48, 6638(1982 年 11 月 19 日)[ BATAS PAMBANSA BLG. 1982 年 3 月 16 日,第 185 条] 为执行宪法第 XIV 条第 15 节和其他目的而制定的法案。由 Batasang Pambansa 在会议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为执行宪法第 XIV 条第 15 节,失去菲律宾公民身份的菲律宾自然出生公民可以成为私人土地的受让人,以供使用由他作为他的住所,但须遵守本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失去菲律宾公民身份并具有根据菲律宾法律签订合同的法律能力的菲律宾自然出生公民,可以成为最大面积为 1000 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的受让人,在城市用地,农村用地一公顷,供其居住。对于已婚夫妇,其中一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授予的特权:但如果双方都使用相同的特权,则获得的总面积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最大面积。受让方已拥有城乡住宅用地的,仍有权受让新增城乡住宅用地,在其已拥有的城乡用地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大面积.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根据本法,受让人可以取得不超过两块位于菲律宾任何地方的不同直辖市或城市的地块:但城市土地的总面积不得超过一千平方米,或一公顷土地供他用作他的住所。...
一项执行宪法第 XIV 条第 15 节和其他目的的法案。[BATAS PAMBANSA BLG。 185]pdf预览版一项执行宪法第 XIV 条第 15 节和其他目的的法案。[BATAS PAMBANSA BLG。 18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