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72 号法案,1902 年 3 月 7 日] 一项修订第 83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省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经美国总统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特此: 第 1 节第 83 号法案,题为“菲律宾群岛省级政府组织的一般法案”修改如下: (a) 在第 10 节第 25 行,在“构成”一词之后和“应”之前,插入以下词语:以下规定由各省承担的中学建筑,省主管应与岛建筑师和省所在学区的负责人协商,该计划和规格应经省批准。后者或公共教育总监督,根据第 74 号法案的规定,在开始工作之前。” (b) 在第 13 条末尾添加以下段落,指定 (n):“(n) 如果省级委员会认为合适,可通过建造、购买或出租的方式提供委员会认为可能有必要将省用于免费的中学教学,除学术和商业科目外,还包括手工培训、农业教学和师范学校教学,并提供维持本省可能设立的公立学校或中等教育学校的所有费用,以及学校的设立和运作,应接受部门主管和公共教育总主管的一般监督。根据第 74 号法案的规定: 前提是,暂时且直到委员会决定财务状况f 该省将证明将来有理由从省财政中支付教师的工资以及中学用品和设备的费用,这些工资和费用可以由岛国政府承担: 进一步,如果出于任何原因一个省不准备建立中学或高中,该省的省董事会可以从省级资金中提供任何其他省或马尼拉市的高中的学费可能希望进入这样的高中,并由他们希望进入的学校的适当考试当局宣布适合接受中学教育;如果学校所在省的省级委员会或马尼拉市的市级委员会(视情况而定)批准来自其他省份的学生的录取,则相关高中的校长应,为他们的住宿做准备,当这些学生被录取的学校是省级学校时,省级委员会可以授权和指示省级财务从省里向他们收取合理的学费,为每名被录取的学生支付合理的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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