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4 年 3 月 30 日第 1097 号法案 ] 一项关于支付保税岛、省和市政官员和雇员债券的保费的法案。根据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每当岛国政府与一家或多家忠诚公司签订合同,为岛国、省、市的官员和雇员提供忠诚债券时和市政府,法律要求他们在 a 处提供保证金。特定期限内的特定利率,岛国财政部长应向此类或这些公司或其合法代表支付他们根据该合同代表此类政府执行的所有忠实债券所收取的保费总额,并应从每名被担保的官员或雇员那里收取委员会确定的保费部分,他应从该官员服务的省、市或市政府收取保费余额应由岛国政府支付给忠诚公司或公司。该帐户上的所有收款应由岛国财务主管存入最初付款的拨款的贷方。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岛屿政府与一个或多个忠诚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获得的所有官方债券应支付给菲律宾群岛政府为其可能关注的利益,并应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在岛国财政部长办公室提交,但以下情况除外;岛国财务长的保证金,应在岛国审计员办公室存档。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省市债券的申请应通过省财政转交省财政,省财政应向岛财政支付应向省或市征收的保费,所支付的金额应适当地从各省或市的收入中扣除。自治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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