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规定通过归属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原管辖权,迅速处理有关教堂、修道院、墓地和其他教堂财产的管理或拥有权以及其所有权和所有权的争议决定此类争议,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137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5年07月27日
[ 1905 年 7 月 27 日第 1376 号法案 ] 一项法案,规定迅速处理有关教堂、修道院、墓地和其他教堂财产的管理或拥有权及其所有权和所有权的争议在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的原始司法管辖区决定此类争议,以及用于其他目的。鉴于一方面罗马天主教使徒教会与称为“独立菲律宾教会”的协会之间出现了争议,另一方面,某些市政当局和其他人就管理或拥有众多教堂、修道院的权利,墓地,以及与之相关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以及其所有权和所有权;鉴于,如果在初审法院提起涉及上述教堂财产争议的诉讼,由于涉及的财产数量众多,而且初审法院忙于处理普通诉讼,因此会出现巨大且无休止的延误不仅会导致对如此提起的诉讼的处理,而且会导致对上述法院未决的普通诉讼的处理:鉴于在菲律宾群岛的许多城市中,相互竞争的宗教组织之间已经出现并继续出现频繁和愤怒的争议,市政当局和其他人关于拥有上述财产的权利,往往最终导致非法和强行没收这些财产并严重扰乱公共和平与秩序,据信这符合以下利益:菲律宾人民这种事态不应再继续下去,所有这种性质的争议都应该e 以合法有序的方式迅速落户;鉴于有几家医院、庄园和其他土地,其中一些归菲律宾群岛政府所有,但罗马天主教使徒教会在其中声称拥有管理权或所有权,而其他土地则归菲律宾群岛政府所有。由罗马天主教使徒教会拥有,但菲律宾群岛政府声称对其拥有管理权或所有权,而且这些争议应迅速并最终确定,这也具有普遍重要性:因此,现在,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
一项法案,规定通过归属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原管辖权,迅速处理有关教堂、修道院、墓地和其他教堂财产的管理或拥有权以及其所有权和所有权的争议决定此类争议,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1376 号法案]pdf预览版
一项法案,规定通过归属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原管辖权,迅速处理有关教堂、修道院、墓地和其他教堂财产的管理或拥有权以及其所有权和所有权的争议决定此类争议,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1376 号法案]pdf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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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规定菲律宾群岛政府发行 200 万 500 万美元的美国现行标准价值金币的法案,目的是为建设港口和海港工程提供资金、桥梁、道路、省和市立学校、法院、刑事机构的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以促进菲律宾岛屿的发展,根据国会法案第二节的规定,名为“修改法案” 7 月 1 日批准的法案,1902,授权“临时规定菲律宾群岛的民政事务管理和其他目的的法案”,并修改 3 月 8 日批准的法案,1902 ,题为“临时为菲律宾群岛和其他目的提供收入的法案”,并修改一项法案,该法案已于 3 月 2 日批准,1903 年,题为“为建立价值标准并在菲律宾群岛提供铸币系统并为菲律宾群岛的民政管理和其他目的提供更有效的管理而采取的行动,” 2 月 6 日,1905 年获得批准。第 1301 号法令]一项修订第 2152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为公共水域的拨款和确定现有权利提供系统的法案;所有水灯的公共注册;水力的创造和使用;用于菲律宾群岛政府对灌溉系统的调查和建设、维护和运营;用于偿还为此花费的资金;用于私人灌溉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人员:根据第 2652 号法案修订的所有与用水有关的工程的检查和管理;对违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出于其他目的;添加一个新的部分,称为第 25 (A) 部分,并规定可以从政府可偿还资金中获得贷款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条件[第 3208 号法案]一项法案,规定了管理菲律宾群岛部分公有领域的住宅、出售和租赁的规则和条例,规定了使人们能够完善其在所述岛屿的公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条款和条件,规定在不发行专利的情况下对公有土地上的某些土著定居者的补偿,用于建立城镇用地和出售其中的地块,并规定由菲律宾土地登记法院决定完成不完善的所有权和取消或确认的所有程序根据 7 月 1 日、1902 年国会法案第十三、十四、十五和六十二条的授权,西班牙在赛义德群岛的租让和赠款有权“暂时提供菲律宾群岛的民事政府,以及其他目的。”[第 926 号法案]一项授权和规定为美利坚合众国开垦马尼拉港的特定土地区域的法案,以用作美国高级专员和菲律宾群岛其他代表的官邸和办公室的场所,以及其他目的。[第 4269 号法令]根据第 63 条的规定,为菲律宾群岛政府最近签订的购买某些庄园和土地(通常称为 FRIAR 土地)的管理和临时租赁和销售提供法律,美国国会的一项法案 64 和 65 题为“一项临时规定菲律宾群岛公民政府事务管理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第一次获得批准七月一日,一千零二。[第 1120 号法案]拨款 30000 比索以支付委员会和财务专家的费用一百三十四,以及其他目的。[第 4126 号法令]一项法案,明确公共工程总监与菲律宾群岛城市和直辖市规划相关的职能和权力,以及其他目的。[第 3482 号法案]赋予总督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和直辖市和省的一项法案,该法案授予公共使用私有财产的权利,根据司法程序和授予初审独占管辖权的法院予以谴责,以及其他目的。[第 2249 号法案]一项授权宿务省宿务市政府向美国负债一千二万五千美元并发行涵盖上述债务金额的债券的法案,以美国的金币支付各州,为了提供资金建设必要的下水道和排水设施,以确保为上述市镇的小学提供充足的供水和必要的建筑,根据第 66、67、60 条的规定7 月 1 日,1902 条国会法案获得了 8 条和 69 条,题为“临时规定菲律宾群岛民政事务管理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经修订法案于 2 月 6 日批准,1905 年,题为“一项修改法案的法案 7 月 1 日批准的法案,1902 年,题为“临时为行政部门提供的法案”菲律宾群岛民政事务及其他目的”,并修改 3 月 8 日,1902 日批准的一项法案,题为“临时为菲律宾群岛和其他目的提供收入的法案”,并修改一项法案,该法案于 3 月 2 日获得批准,该法案题为“在菲律宾群岛建立价值标准和提供铸币系统的法案”,并为更有效地管理民政菲律宾群岛和其他目的。[第 2009 号法案]一项规定发行菲律宾群岛政府债券,金额为 100 万美元的美国现行标准价值金币,目的是为建设港口和海港工程、桥梁提供资金、道路、省和市立学校、法院、刑事机构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以促进菲律宾群岛的发展,根据国会法案第二节的规定,该法案被称为“批准法案的修正法案” 1902 年 7 月 1 日,授权“临时提供菲律宾群岛民政事务管理和其他目的的法案”,并修改 3 月 8 日批准的法案,1902 年, “一项临时为菲律宾群岛和其他目的提供收入的法案”,并修改一项法案,该法案于 3 月 19 日 1903 年获得批准,授权“建立价值标准并为菲律宾群岛的硬币系统提供服务。并为菲律宾群岛的民政政府提供更有效的管理以及其他目的,” 2 月 6 日,1905 年批准。[第 1444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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