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省政府法》的法案,通过增加]省级资金拨款事项的权力。[第 1548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6年10月24日
[ 1906 年 10 月 24 日第 1548 号法案 ] 通过增加省级资金拨款事项来修改省级政府法案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省政府法第 13 节,第 83 节,特此修订,删除第 (nn) 段,代之以以下内容: " (nn) 酌情从其任何资金中拨出超过在财政年度内到期的所有正当债务和负债的资金,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资金除外,用于贷款省直辖市,在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贷款的条件下,按年利率 3% 由省委员会确定:前提是,任何人的全部债务向其提供贷款的市政府不得包括此类贷款,超过该市财产评估的实际百分比;“自行决定从省级资金中支付其在残疾期间,不超过 90 天向省政府的非分类雇员,包括劳工,当上述超员或劳工在明确职责范围内受伤时,给予定期补偿:医疗、交通和医院的必要费用此类受伤雇员或劳工的费用,如果他们因上述伤害而死亡,其合理的丧葬费用同样可由省级委员会酌情从省级基金中支付; “根据港务局提供的计划和规格,拨付省路桥基金,用于提供和维护码头、码头和码头,并在省范围内清除障碍物:“从其任何资金中挪用资金,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用途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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