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供一种在马尼拉市征收土地税的方法来修订第 183 号法案的法案。[第 1793 号法案]
[第 1793 号法案,1907 年 10 月 12 日] 通过提供一种在马尼拉市征收土地税的方法来修订第 183 号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183 号法案,特此进一步修正,在其末尾添加以下新节:“SEC. 73. 拖欠税款十五天后,城市评估员和收税员应准备并签署其办公室记录的核证副本,显示拖欠税款的人以及分别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金额。他应立即没收每个违法者的个人财产,除非按照下文规定赎回,否则在市政大楼正门或没收财产的地方公开拍卖,因为他应在市政正门张贴 10 天的公告后,确定应支付税款、罚款和扣押和出售费用的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最高出价者建筑物,并在财产被没收的街区的公共和显眼地方,说明时间、地点和出售原因。市评估员和收缴人的欠款记录的核证副本为他的诉讼凭证,并且在此次出售中的购买者对出售的财产取得不可撤销的所有权。拍卖后二日内,市估价、收藏家应当将其议案退回,并记入档案。销售产生的任何超出税金、罚款和成本的盈余,应退还给销售拖欠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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