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总督向各省和市政府转让或出租岛屿政府私有财产的法案。[第 1890 号法案]
[第 1890 号法案,1909 年 5 月 10 日] 一项授权总督向各省和市政府转让或出租岛屿政府私有财产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权威,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即:SECTION。 1. 在岛国政府在菲律宾群岛的任何省或市拥有不动产,以及省或市当局(视情况而定)希望获得或租赁所述财产或交换的所有情况下对于属于直辖市省的财产,总督特此授权和授权将岛屿政府或其任何部分的上述财产捐赠、出售、租赁、交换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省或它可能位于的自治市,并根据他酌情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可能最方便岛国政府的利益,执行捐赠、出售、租赁可能需要的任何合同、契约、租赁或其他文书、交换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财产:但是,本法不得解释为修改或废除任何规定出售或在某些条件下租赁属于岛屿政府的公共财产。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09 年 5 月 10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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