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59 号法案,1913 年 2 月 11 日] 一项为土地所有权的结算和裁决提供某些特殊程序的法案。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当总督认为公共利益要求任何土地所有权的所有权得到解决和裁定时,应下令总督、地政总署署长或由土地拥有人指名的私人测量师,如地政总署署长批准,须对该等土地进行测量和计划。地政总署署长须向声称对该土地拥有权益的人士及公众人士发出有关勘测开始日期的通知,并尽可能全面及准确地说明拟勘测的土地。该通知应以英文和西班牙文连续两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英文和西班牙文的通知副本应张贴在待测土地的显眼位置,同时在土地或其任何部分所在的市、镇或聚居地的主要市政建筑物上的显眼位置。通知的副本还应送交该市、乡镇或居民点的主席和省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负责测量的土地局的测量员或其他雇员应合理通知该土地任何部分的测量开始日期,并应将通知张贴在主管的通常位置。土地所在的市、镇、聚居地的市政建筑物,应当在其上适当的地方设置纪念碑,标明土地的边界。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在本法生效前,土地局已对公共利益需要解决和裁定的任何土地进行勘测或开始勘测的,不适用第一节和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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