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29 章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简易清算.[第 2331 号法令]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4年02月25日
[ 1914 年 2 月 25 日第 2331 号法案 ] 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29 章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通过提供某些情况下死者遗产的简要结算。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90 号法案第 1.29 章第 1 节特此修订为:“第 XXIX 章。”死者的遗产. “资产的汇总结算。”SEC。 596. 某些无遗嘱遗产的清算,无需法律程序。——当无遗嘱死亡的人的所有继承人都达到法定年龄和法定行为能力,并且没有应得的遗产债务,或者所有债务都已清偿时,继承人可以,通过他们所有人以书面形式正式签署的协议,而不是以其他方式,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在他们之间分配和分割遗产,而无需在法庭上进行诉讼。 “SEC. 597. 小额财产的简易结算。——只要死者的财产总值不超过三千比索,无论他是遗嘱还是无遗嘱的,并且该事实被认为是对遗产具有遗嘱认证管辖权的原讼法庭,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通知应以普通形式发出,每周一次,连续三周在当地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在听证后在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法院可能指示的通知后,法院可以立即进行程序,无需任命执行人或管理人,或委员会来评估遗产或允许对其提出索赔,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毫不拖延地批准,允许遗嘱(如果有的话)确定谁是合法有权参与遗产的人,并在支付遗产债务后在他们之间分配和分割s 法院将裁定到期;并且这些人,如果他们具有合法年龄和法律行为能力,或者由他们的监护人或受托人合法任命和合格,如果没有,则有权接收和占有遗产的部分如此分别授予他们,但在两年内,任何债权人、继承人或其他被剥夺其在下一节中规定的合法参与遗产的人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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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34 节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通过要求某些条件以使未获得正式授权的人执业可以为和平法庭的正义出庭并为其他人辩护。[第 1919 号法案]修改第 190 号法案第 14、36 和 71 条的法案,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第 1702 号法案]一项法案修订第 383 条第 109 条,被称为“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通过提供某些证人的特权。[第 2252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90 号法案的法案,题为“在菲律宾群岛提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以便在监禁被捕者和在释放贫穷的债务人。[第 397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313 条第 2 款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通过使签署的副本成为菲律宾委员会和菲律宾立法机构的行动的最终证据。[第 2210 号法案]一项法案修正第 1778 号法案第 88 节,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经第 1777 号法案修订,通过更改可以允许被告就和平法官下令恢复对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占有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条件。[第 2588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618 节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规定;执行遗嘱的附加要求。[第 2645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90 号法案第 620 节的法案,该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通过更有效地保护遗嘱的真实性。 [法案[第2057号]一项修正第 190 号法案第 454 节的法案,题为“提供菲律宾群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规定豁免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出售价值不超过四百比索的不动产。[第 2265 号法案]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了第 190 号法案的第 12 节,题为“在菲律宾群岛提供民事诉讼和特别诉讼程序守则的法案”,该法案通过提供西班牙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延续而进行了修订直到 1 月 19 日 1913 日的法院,以及其他目的。[第 1946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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