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755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题为“创建国家煤炭公司的法案”。[第 282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9年03月05日
[第 2822 号法案,1919 年 3 月 5 日] 一项修改第 275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题为“创建国家煤炭公司的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立法机关代表集会并经议会授权: 第 1 节第 2705 号法案第 2 节题为“创建国家煤炭公司的法案”,特此修改如下: “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公司在不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并具有本法所述的一般权力和其他必要的权力,以使它起诉在菲律宾群岛开发煤炭矿床以及开采、提取、运输和销售该矿床中所含煤炭的业务。根据《森林法》和现行或今后可能颁布的有关采伐的规定和指示,该公司在任何公有森林中采伐和利用自用林产品享有优先权、采集、运输或森林产品。” SEC. 2. 第 2705 号法案第四节题为“创建国家煤炭公司的法案”特此修改如下:“SEC. 4.总督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认购上述股本的至少百分之五十一,其余的可向公众发售。认购的所有股本价值的百分之十应为认购时支付,余额按董事会规定的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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