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2 年 3 月 10 日第 3044 号法案 ] 一项为公共工程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岛国库房未另行拨出,供公共工程署署长处置,用于下文所述目的,但须遵守下文规定的规定。见印刷版第 17 卷公法第 196 至 201 SEC。 2. 根据本法作出的所有年度拨款余额,其目的地尚未由有关当局于 6 月 30 日、1923 日确定的,以及在 6 月 30 日、1900 日仍未使用的所有拨款余额第二十四条 应归还岛国国库中未拨出的资金,此后除经立法机关拨款外不得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法 (c)、(g)、(l) 和 (s) 段中拨出的款项应由公共工程署长立即支出,但其他段落中拨出的款项应分配给商务和通讯部长的酌处权,但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选举的联合委员会批准。两院委员会可授权其一名成员批准商务和通讯部长作出的分配,经上述联合委员会或其授权成员批准,该委员会可出于上述分配目的,将未用完的本法项下的任何拨款项目的一部分用于本法项下的任何其他项目。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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