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23 年 3 月 19 日第 3113 号法案 ] 一项为公共工程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岛国库房未另行拨出,供公共工程署署长处置,用于下文所述目的,但须遵守下文规定的规定。公共建筑和其他未分类项目的竣工和维护 (a) 用于购买和建造无线电台的桅杆和塔架 P30,000.00 (b) 用于维护、改建、改善和修理公共建筑,包括属于相同的 400,000.00 但是,不超过 P7,600 的款项应从本项目中拨出,作为对 Sisiman 屠宰场承租人在 1922 年为改建和改善水而发生的费用的补偿Sisiman、Mariveles、Bataan 的屠宰场和堆场系统,以及支付公共工程局的附加费。此外,为完成菲律宾大学的化学实验室预留一笔不超过 P13,000 的款项。 (c) (1) 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的竣工、扩建和场地 250,000.00 (2) 资助定期组织的市政府建设、竣工或维修小学 200,000.00 (3) 购买土地学校用途和专门组织的省级校舍建设 50,000.00 -------------- 公共建筑和其他未分类项目的建设、竣工和维护总计 9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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