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258 号法案,1925 年 12 月 9 日] 一项为公共工程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未经商务和通讯部长批准,未另行拨出的岛屿国库,由公共工程署署长支配,并为下文提及的目的制定以下规定:见印刷本第 21 卷公法第 206 页至 226 秒。 2. 根据本法作出的若干拨款在 7 月 30 日至 1926 日的去向尚未确定的所有余额,以及在 7 月 30 日至 1926 日仍未使用的所有拨款余额七、应归还岛国国库中未拨出的资金,此后除经立法机关拨款外不得用于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a)、(c)、(m)、(r)、(t)、(v)、(w)、(aa)、(cc)、(dd) 和 (ee) 段拨出的款项-4) 应由商务和通信部长酌情分配,但除第 (ee) 款外,其他段落中分配的费用应可供公共工程总监立即支出:但是,前提是,上述规定的所有建设以及岛国政府或任何省或市政府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建设中,需要使用水泥的,使用由政府出资的公司或公司生产的水泥只要有这种水泥,就必须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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