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菲律宾群岛政府在截至 12 月 31 日、1925 年和其他目的的财政年度期间的必要开支拨款法案。[第 3217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5年01月01日
[ 1925 年 1 月 1 日第 3217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为截至 12 月 31 日、1925 年和其他目的的财政年度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必要开支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分别需要的数额。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岛国财政部不得挪作他用,以补偿菲律宾政府在截至 12 月 31 日至 1925 年的财政年度的服务。参见印刷版第 20 卷公法第 123 至 270 SEC。 2. 应任何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应急委员会可授权将“工资和工资”拨款的任何未用余额转入同一局或办公室“杂项费用”项下的任何项目,如果该部门的利益公共服务因此需要它,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除非本法拨款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受岛屿政府聘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尽管有相反的现行法律规定,未经紧急事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雇员 p 发放因公务自用交通工具的津贴。证券交易委员会。五、本法自一月一日,一千九百二十五日起施行。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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