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496 号法案第 55 节的法案,赋予土地登记法案,关于在契约登记处提交的抵押权人所有权证书副本。[第 332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26年12月04日
[ 1926 年 12 月 4 日第 3322 号法案 ] 修订第 496 号法案第 55 节的法案,赋予土地“登记法案”,关于提交重复的抵押权证书与契约登记册。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第 55 节,称为土地登记法,特此修改为:“SEC. 55. 根据任何契约或其他自愿文书,不得输入新的所有权证书,不得在契约登记册上对任何所有权证书制作备忘录,除非出示所有者的副本证书以进行背书,除非在本法明确规定的案件,或根据法院的命令,有理由的案件;并且无论何时作出该命令,其备忘录应记入新的所有权证书和所有者的副本上:但是,如果抵押权人拒绝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副本交付契约登记册或者所有者交出的产权证书副本,经该官员建议,为使其能够在其上登记或注释该所有者取得的另一物权,在登记簿上的证书上所作的记录或注释应当是适用于所有法律目的。 “在任何自愿文书提交登记时出示所有人的副本证书,应是登记所有人对契约登记簿的最终授权,可以根据该文书输入新的证书或制作登记备忘录,并且新的证书或备忘录对注册的所有人和所有根据他提出索赔的人均具有约束力,以有利于每个购买者的价值和善意:但是,在所有以欺诈方式获得的注册情况下,所有人都可以追究其所有法律但是,在不损害任何无辜持有人对所有权证书价值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此类欺诈的当事方的衡平法补救措施:并进一步规定,在原始申请的注册法令转录后,任何通过出示伪造的副本证书或伪造的契约或其他文书获得根据本法进行的后续注册nt,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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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修改第 2347 号法第 5 节第一、十和十一款的法案,题为“为初审法院和土地登记法院的重组提供法律, " 经修正。[第 2576 号法案。]一项法案将第 2495 号法案的条款延伸到棉兰老岛和苏禄省,题为“修改第 2347 号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通过更改条款的日期、席位和某些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其他目的,为初审法院和土地登记法院的重组提供服务。”[第 2518 号法案。]修订第 496 号法《土地登记法》第二条的法案,要求购买土地登记法院使用所需的书籍、空白和文具,费用由岛国政府,而不是马尼拉市政府。[第 659 号法案]修改第 2888 号法案第 3 节最后一句的法案,增加马林杜克省省级财政的工资。[第 2915 号法案]一项授权提名某些普查员和人口普查特别代理人的法案,尽管有相反的规定,但第 467 号法案第八节第二段的规定。[第 673 号法案]为建立巴丹斯省提供法律;修改第 1188 号法案第 68 节的第 7 段的某些特定内容;授权巴丹斯省的省委员会,经总督批准,延长付款时间,而不会受到税收和执照的处罚;修改第 1582 号法案的第 5 节,题为“选举法”,将菲律宾议会的代表人数增加到 81 人,并用于其他目的。[第 1952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136 号法案第 36 节的法案,就菲律宾群岛最高法院报告的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第 1291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867 号法案第 15 条的法案,一项修正法院组织的法案,允许第六司法区的初审法院法官居住在马尼拉市。第 1019 号法令]一项修订第 2259 号法案第 17 和 18 条的法案,题为“为土地所有权的结算和裁决提供某些特别程序的法案”,引入了有关收取土地所有权的某些修改颁发所有权证书的契约登记册,以及与地籍案件中诉讼、调查和纪念成本的评估、分摊和收取方式有关的[第 3081 号法案]根据名为“土地登记法”的第 496 号法案的规定任命的一项确定马尼拉市契约登记册和产权审查员工资的法案。 .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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