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496 号法案第 55 节的法案,赋予土地登记法案,关于在契约登记处提交的抵押权人所有权证书副本。[第 3322 号法案]
[ 1926 年 12 月 4 日第 3322 号法案 ] 修订第 496 号法案第 55 节的法案,赋予土地“登记法案”,关于提交重复的抵押权证书与契约登记册。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496 号法案第 55 节,称为土地登记法,特此修改为:“SEC. 55. 根据任何契约或其他自愿文书,不得输入新的所有权证书,不得在契约登记册上对任何所有权证书制作备忘录,除非出示所有者的副本证书以进行背书,除非在本法明确规定的案件,或根据法院的命令,有理由的案件;并且无论何时作出该命令,其备忘录应记入新的所有权证书和所有者的副本上:但是,如果抵押权人拒绝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将副本交付契约登记册或者所有者交出的产权证书副本,经该官员建议,为使其能够在其上登记或注释该所有者取得的另一物权,在登记簿上的证书上所作的记录或注释应当是适用于所有法律目的。 “在任何自愿文书提交登记时出示所有人的副本证书,应是登记所有人对契约登记簿的最终授权,可以根据该文书输入新的证书或制作登记备忘录,并且新的证书或备忘录对注册的所有人和所有根据他提出索赔的人均具有约束力,以有利于每个购买者的价值和善意:但是,在所有以欺诈方式获得的注册情况下,所有人都可以追究其所有法律但是,在不损害任何无辜持有人对所有权证书价值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此类欺诈的当事方的衡平法补救措施:并进一步规定,在原始申请的注册法令转录后,任何通过出示伪造的副本证书或伪造的契约或其他文书获得根据本法进行的后续注册nt,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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