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在房东和租户之间以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争议中进行调解、调解和仲裁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4055 号法案]
[ 1933 年 2 月 27 日第 4055 号法案 ] 一项规定在房东和租户之间以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争议中以及出于其他目的进行调解、调解和仲裁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 在司法部内,应有根据当前拨款不时可用的特别调解员人数.此类特别调解员应由司法部长任命。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房东与租户之间或雇主与其雇员或劳工之间发生有关工资、劳动时间或租赁或雇佣条件的争议,或罢工或停工,或迫在眉睫并可能扰乱公共安宁时并命令,规定的一名或多名特殊调解员。本法第 1 条规定,当劳工局长根据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059 条 (d) 款,并应他本人的请求或下令下令终止干预时,总督尽最大可能与争议各方进行沟通,并应尽最大努力,通过调解和和解,友好解决争议;如果通过调解和和解实现友好调整的努力不成功,上述特别调解员应立即努力促使当事人根据本法的规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如果争议各方应同意自愿提交仲裁,则应按以下方式选出三人组成的委员会:第一节规定的特别调解员之一,其为主席,由下列人员指定:律政司司长;一个由直接利害关系的房东或雇主命名,一个由租户或雇员或劳工或劳工组织直接利害关系的租户或雇员或劳工组织命名,或者如果他们属于一个以上,则由所有此类劳工命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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