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LSON D. LAVIÑA,请愿人,VS。外交部,答辩人。[CA-G.R. SP编号72295]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0日
CA-G.R. SP No. 72295 EIGTH DIVISION [ CA-G.R. SP编号72295,2006 年 8 月 10 日] NELSON D. LAVIÑA,请愿人,VS。外交部,答辩人。 BERSAMIN, J. 判决:纳尔逊·D·拉维尼亚大使对总统办公室 (OP) 于 2002 年 7 月 29 日在 OP 案件编号 01-J-123(行政案件编号 003-97)中发布的命令提出上诉,该命令确认时任执行秘书罗纳尔多·萨莫拉 2000 年 9 月 4 日的第 136 号行政命令,认定他对简单的不当行为负有责任,并处以 1 个月零 1 天无薪停职处罚,从而维持外交部 (DFA) 委员会的建议外交事务管理局 (BFSA) 根据 2000 年 5 月 22 日的备忘录。在他的复审请愿书中,他请求以下救济: 因此,请愿人恭敬地请求本上诉法院的命令:对请愿人大使 Nelson D 的正式指控. Laviña 对涉嫌扣除的剩余第 1 号指控被驳回; DFA 于 2000 年 5 月 22 日在第 003-97 号行政案件中作出的决定,由 2000 年 9 月 4 日第 136 号行政命令维持,并由 2002 年 7 月 29 日的 OPOrder 确认(OP 案件编号 01-J-123)反转;该请愿人在被罢免驻肯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AEP) 之前恢复其原来的职位;然而,由于这不再可行或不可取,他被分配到另一个职位,(作为政治大使,因为他现在已经退休了)考虑到他作为该服务的高级大使的地位;请愿人将在 1997 年 8 月至 2000 年 11 月期间(即他在其公职结束后定期被召回内政部的日期)期间被非法召回期间应在国外累积的所有报酬、薪金和津贴,减去任何金额在那段非法召回期间,他曾在马尼拉收到过;作为该处所内其他合理救济的一部分,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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