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十一师 [CA-G.R. CR 第 35447 号,2014 年 11 月 2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ONNIE MORTERA Y FLORES,被告,CHRISTIAN ACALA Y MARAMO,被告-上诉人。判决 PAREDES, J.:本上诉案 [1] 最初由被告上诉人 CHRISTIAN ACALA y MARAMO(上诉人)和被告 RONNIE MORTERA y FLORES(罗尼)[2] 提出,旨在推翻并搁置判决 [3 ] 日期为 2012 年 11 月 7 日,马里基纳市第 263 分庭的地区审判法院 (RTC) 在刑事案件编号 09-11162-MK 中对 Carnapping 作出裁决,其决定性部分如下: 鉴于上述前提,本法院认定 RONNIE MOLTERA y FLORES 和 CHRISTIAN ACALA y MARAMO 犯有无合理怀疑的劫掠罪。特此判处他们处以不低于十四(14)年零八(8)个月至不超过十七(17)年零四(4)个月的有期徒刑。此外,该法院还要求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十万比索(P100,000.00)的民事责任,以就车辆遭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如此订购。前因 2009 年 7 月 20 日,上诉人和 Ronnie 被指控犯有抢劫罪,根据第 6539 号共和国法案[4] 对其进行了定义和处罚,该信息[5] 内容如下: 13 日或前后2009 年 7 月的一天,在菲律宾马里基纳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相互串谋和勾结,意图在不知情且未经其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谋取利益,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劫持并(原文如此)开走一辆属于投诉人 AUGUSTO ZANTUA y FLORES 的三菱 Adventure 轴承车牌号 WDC-673,该车辆在停放在投诉人的车库内及之后夺取/偷窃所述车辆将同样的车从投诉人的住所赶走,给业主和投诉人造成了数额未定的损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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