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GODOFREDO COMBOY Y CRONICO,被告上诉人。[CA–G.R. CR-HC。 [第06194号]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13日
特殊第十二师 [CA–G.R. CR-HC。第 06194 号,2014 年 6 月 1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GODOFREDO COMBOY Y CRONICO,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DICDICAN, J.:公认的规则是,强奸受害者,尤其是儿童受害者的证词得到充分重视和信任[1]。在一连串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应用了一条明确规定的规则,即当一名妇女(如果她是未成年人)说她被强奸时,她实际上说,所有必要的事情都可以证明强奸已提交[2]。由于这起强奸案中的私人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因此她的真实姓名和直系亲属的姓名被隐去,而是根据第 7610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儿童特别保护法”)使用虚构的首字母缩写。虐待、剥削和歧视儿童法”,以及第 9262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2004 年反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儿童法”。[3]本法院的裁决是对 2 月 22 日阿尔拜塔巴科市第五司法区地区审判法院(“审判法院”)第 16 分庭法官 William B. Volante 于 2 月 22 日作出的联合决定[4] 的上诉, 2013 年在第 T-5006、T-5007、T-5008、T-5009 和 T-5010 号刑事案件中,在此判定被告上诉人 Godofredo Comboy y Cronico(“被告上诉人”)犯有两 (2) 项强奸罪和根据第 266-A 条第 1 款关于共和国法的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1 款可判处强奸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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