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 [CA-G.R.信用证号35265,2014 年 6 月 2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 VIRGILIO DE JESUS, JR.,被告-上诉人。 BARZA, J. 判决:这是对巴伦苏埃拉市第 269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判决 [1] 在刑事案件编号 907-V-11 中的上诉,该判决认定被告 Virgilio de Jesus, Jr. 有罪,超出合理范围对 Estafa 罪行的怀疑,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15 条第 1 款 (b) 项,判处他四年、两个月和一天的无期徒刑,最低刑期为十四年,最多八个月和二十一天的隐居时间。信息[2] 内容如下:“2007 年 10 月的某个时候,在巴伦苏埃拉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诈骗和欺骗了一名 GILBERT MADULA RIVERA(投诉人),以以下方式进行:所述投诉人以 P10,000.00 的代价将其车牌号 UW-9674 的川崎 Barako 摩托车典当给承诺在全额支付贷款后归还所述摩托车的所述被告,但该被告曾因滥用信任和信心而拥有该摩托车,滥用和误用该摩托车为自己的个人用途和利益,尽管多次要求归还该摩托车,但该被告拒绝和失败,仍然拒绝和未能这样做,对上述投诉人造成上述 P140,000 的损害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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