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ALFREDO GARCES @“MOKLO”,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01362]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8日
宿务市第 20 赛区 [ CA-G.R.信用证号01362,2014 年 3 月 2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ALFREDO GARCES @“MOKLO”, 被告上诉人, DECISION LAGURA-YAP, J.: Alfredo Garces (被告上诉人) 对宿务市第 13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于 2008 年 1 月 28 日作出的裁决[1] 提出上诉刑事案件编号 CBU-69905-06。被告上诉人被判违反 R.A 9165 第 II 条第 11 条或《综合危险药物法》。该决定的决定性部分[2] 内容如下:因此,特此做出判决,认定被告阿尔弗雷多·加塞斯有罪,超出了对违反第 11 条第 11 条的罪行的合理怀疑。 II, RA 9165 并判处他十二年零一 (1) 天至十五 (15) 年监禁,并处以三十万 (P300,000) 比索的罚款。但是,对于控方未能证明他因违反第 12 条的合理怀疑而有罪。 II,RA 9165,他在 Crim 中被无罪释放。案例编号 CBU-69906。根据 RA 9165 的规定,特此下令没收涮涮锅,并根据 RA 9165 的规定予以销毁。对 CBU-69905 中的被告收取费用。 2004 年 6 月 21 日根据刑事案件编号 CBU-69905-06 针对被告 Alfredo Garces 提交的信息[3] 称: 2004 年 6 月 15 日或大约在晚上 11:30 左右或多或少地,在菲律宾宿务省塔利赛市布拉考的 Sitio Paglaum,并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出于蓄意且没有任何合法目的,在当时和那里,在他的位置上使用和对照品:一(1)个热封透明塑料袋,装有当地称为“沙布”的白色结晶物质,内含盐酸甲基苯丙胺,重量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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