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务市第十八师 [CA G.R. CEB SP 编号03881,2014 年 2 月 28 日] MELBA DAVA,请愿人,VS。菲律宾土地银行,答辩人。决定 DIY, J.:根据 Melba Dava(以下简称“请愿人”)提交的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3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 旨在废止 2008 年 5 月 19 日和 9 月 26 日的决议[2] , 2008 年公务员委员会(以下简称“CSC”)。前因如下:本案起源于正式指控[3] 不诚实、严重不当行为、犯下应受反贪污法惩处的行为、违反合理的办公规定、伪造公文、签订贷款或其他财产合同来自与员工办公室有业务关系的人,以及有损于菲律宾土地银行(以下简称“土地银行”)向土地银行董事会向请愿人提交的服务的最佳利益的行为。 LANDBANK 指控请愿人犯有以下非法行为,即:[4] 您在担任 LANDBANK 古董分行现金部 (COD) 的主管期间,向分行客户 Gemma Tating 提供贷款,并在此过程中要求她随身携带预先签署但空白的提款单作为担保,并且在 1999 年 4 月 22 日,您导致从女士的账户中提款 P19,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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