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 [CA-G.R. CR No. 36172, March 16, 2015 ]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NANTE AQUINO Y ALEGRE A.K.A.上校。佩雷斯,原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REYES-CARPIO, A., J.:被告上诉人 NANTE AQUINO y ALEGRE a.k.a. COL. PEREZ[1] 对拉斯皮纳斯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75 分庭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在第 08-0139 号刑事案件中就第 2 条定义的 Carnapping 罪和根据经修正的第 6539 号共和国法第 14 条受到处罚,行为如下:“在 2007 年 8 月 24 日左右,在菲律宾拉斯皮纳斯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 被指名的被告,在未经车主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拿走了一辆丰田 Innova,车牌号为 ZAC-761,价值 P999,000.00,属于ELIAS R. MAUYAG,就上述 P999,000.00 数额的上述所有者的损害和损害。违反法律。”[3] 2012 年 5 月 30 日受审时,上诉人不认罪。 [4]此后,就案情进行审判。法庭对对方证据的现状总结如下:“控方向萨尔玛·毛雅格提出证词,他作证说:2007年8月24日下午5:00左右,萨尔玛正在大都会照料她的摊位。 Alabang,她的女仆 Analyn Tapia 给她发了一条短信,说一个男人走进他们的房子,并介绍自己是她孩子的叔叔; Salma打电话给Analyn询问该人的身份,但Analyn回答说同一个人乘坐了他们的车,车牌是ZAC-761的米色Innova,价值超过100万菲律宾比索;得知有人抢了他们的车,萨尔玛立即回家;当 Salma 到达他们家时,已经有警察在场进行调查,因为她的姻亲已向当局报告了这件事;萨尔玛向警方提供了登记证书的副本(E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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